承保對象
持卡人及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旅平險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二、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商用客機時,尚包括下列情況:
(1)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2)於機場內;
(3)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不便險承保範圍
一、班機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金額負賠償之責。
(一)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可替代之空中運輸工具前往目的地。
(二)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的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二、行李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六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但本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且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三、行李遺失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領得行李前,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用,但以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五日(即一百二十小時)內為限。
四、劫機補償之給付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人每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以一日計。